( )县 2020 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申报标准及材料 一、经营者参创基本标准 一、二、三产业中直 接为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 2018 年 4 月 1 日前注册成立的经营者。 二、企业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县(市、区)放 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附件 5); 2.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各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3.经营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包括 创建组织机构、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计划方案、 目标任务、规章制度等内容); 4.经营者在规范经营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 企业实际情况提交),如落实进货查验、不合格商品 下架、消费纠纷处理三项制度和消费安全放心、质量 放心、价格放心、维权放心、服务放心五项承诺(附 件 2 和附件 3); 5.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经营者的评定证明材料(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或照片,评定称号为近 5 年内取得, 如获得多项称号的 只须提供 2 至 3 种等级最高的称 号); 6.**市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培育督导台账(附件 6)。 7.经营者持有注册商标的应提供主营业务范围相 关的有效商标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实行线下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提供线下无理由退货 承诺书(附件 9); 9.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 7); 10.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动态跟踪管理台账(附 件 8)。 附件:2.经营者参与创建制度 3.放心消费创建 五项承诺 5.**市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 报表 6.**市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培育督导台账 7.**市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 8.**市 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动态跟踪管理台账 9.企业 无理由退货承诺书 附件 2 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 货台账,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的标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二、采购商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有关供货证明、 票据等证明资料,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 品来源正规。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 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应查验其许可证、 认证证书等。 三、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 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 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商品数量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四、对于商品标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标 志的,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标志证书,确认在有 效期限内。 五、商场、超市、市场等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应当 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一、自觉遵守重质量、讲 诚信的商业道德,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及 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下架和停止销 售,退出流通领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 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 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污秽不洁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 被判定为 不合格的商品。 三、经常对经营的商品进行查验和清理,发现有 第二条所列八种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并记录相关情况,向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一、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 度,积极履行消费纠纷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认真做好 消费纠纷处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程序,明确受理、处 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对消费者诉 求,主动协调沟通,快速和解消费纠纷,力争纠纷不 出门。 三、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 益保护委员会的,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并 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四、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 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 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一、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 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经营者必须依法承 担首问责任,主动和解消费纠纷,不得推诿。 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 委员会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 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 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 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 三、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 偿先付协议(条款),确定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 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商 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 受社会监督。 四、当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出现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或者撤 场等,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商场、市场和平 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 当消费者投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 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 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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