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公布(全文)----2020 年 10 月 17 日通过,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 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 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 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 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 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 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 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 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 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 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 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 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 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 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 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 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 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 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 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 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 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 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 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 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 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 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 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 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 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 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 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 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 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 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 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 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 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 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 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 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 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 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 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 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 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 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 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 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 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 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 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 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 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 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 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 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 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 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 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 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 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 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 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 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 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 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 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 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 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 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 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 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 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 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 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 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 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 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 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 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 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 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 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 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 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 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 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 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 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 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 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 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 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 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 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

docx文档 《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全文)----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 文档预览
36 页 0 下载 12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全文)----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 1 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全文)----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 2 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全文)----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 3 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全文)----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 4 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全文)----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 5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有 31 页可预览,继续阅读
本文档由 海锋 62022-12-29 12:05:24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BeifangWenku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北方文库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