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基础知识 篇一 一、性质不同 居委会是国家任命的行政管理机构,村委会是村民选举的 自治领导机构。 二、基本职能不同 居民委员会: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 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等职责。 村民委员会: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 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 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 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 态环境;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 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职责。 三、工作制度不同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委员会协调会制度、居民委员会选 举公投、听证会制度、评议会制度、居民来访制度、居委 会报告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图章保管使用制度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23 日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 3 年改 为 5 年。 2017 年 10 月 24 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 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 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5 年。 草案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与 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 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 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 业健康有序发展; 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 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 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 篇二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 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 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 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 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 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 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 贴。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 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本村村民坚持改革开 放、发展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 布置的各项任务。 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四、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 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村民在生产、生活 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 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 改革工作。 八、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 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 困、团结互助,开展“双文明户”评选工作。 十、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 全村的日常事务。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54 年 12 月 31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 年 1 月 19 日重新公布。 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 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 织法》。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 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 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 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 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 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 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 立。 一般以 100~700 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5~9 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 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 居民小组选举的 2~3 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 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 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 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 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 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统筹城乡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 委员会的职责、正确处理城乡社区组织相关关系提出如下 意见:   一、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自治职责   1.根据需要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 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2.组织社区居民小组长、社区成员代表、社区居务公开 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选举工作。   3.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 定社区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听取 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评议;   4.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对本社 区公共事务、社区服务收入或其他劳务收入进行日常管理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   5.制定并实施本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 计划,草拟《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各项居民 自治制度。   6.落实社区居务公开制度,实行政务、居务、财务、服 务四公开,督促搞好组务公开。   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引导、教 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恪守公民道德 规范,加强民族团结,调解民间纠纷,维护居民的合法权 益。   8.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 金,管理和维护社区集体资产。   9.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队伍, 兴办、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站、社区托幼、养老、助残等 社区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10.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科普、精神文明创建 等活动,丰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11.开展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 的共驻共建活动。   12.依法对本社区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 解物业服务纠纷。   13.依法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 队伍。   14.加强社区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 的问题与政府部门、镇街、村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5.搜集社情民意,排查安全信访稳定信息,向政府部 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6.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 属社区居民自治范围的其他事务。   (二)协管职责   1.协助党委和政府在社区开展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调解、就业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公共卫生、医疗卫生、 人口计生、宗教管理、形势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援助、 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环境保护、市政管理 民间组织管理、流动人口管理、青少年教育、老龄工作、 残疾人工作等事务。   2.协助政府部门对以下具体行政事务进行初审:   (1)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2)居民申请社会救济救助金;   (3)困难家庭申请子女学杂费减免;   (4)居民申请收养子女登记;   (5)应征入伍青年及直系亲属在社区的政治表现;   (6)居民再生育申请、婴儿户口申报;   (7)居民申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8)居民申办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员婚育证明、独生 子女证;   (9)失业(无业)居民申办失业证;   (10)居民申报社保补贴、就业补贴;   (11)享受养老金、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验证及 异地协查;   (12)占用社区公共绿地手续办理;   (13)社区内业主委员会备案;   (14)社区服务业申办、变更经营项目申请;   (15)驻社区单位创建文明单位;   (16)社区幼教办园设置申请;   (17)社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18)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申请;   (1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务。   3.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了解知情以下事项:   (1)社区物业服务单位设置、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 务收费标准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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