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两会后可能性的重 大看点(考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 会议将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在北京召开。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席会议建 议: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 在北京召开。 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推迟的中国两会即将在北京开 幕。在年度最大规模的政治会议上,中国通常将勾勒 未来一年的政策重点。在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中国 将以何非常之策因应“非常之变”,今年的两会已引 发全球关注。 民法典如何发挥“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作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决定,酝酿多年的民法 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新 中国成立 70 年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 7 编 加附则、84 章、1260 条,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的 百科全书”,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发挥基础 性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 心”的理念。从人格权独立成编,到合同编强化对债 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防止高空 抛物坠物,到立法保障居住权、个人信息安全,各分 编草案均聚焦民生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2019 年底,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不到 5 天就征集意见近 3 万条。草案还将作出哪些调整, 未来这部法典将如何发挥“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作用, 吸引着公众目光。 根据此前各分编草案不断完善的基本情况和走势 看,如果作为重大看点(考点)来分析的话,增哥建议 重点关注: 总则编草案(附则),物权编草案(居住权制度、留 押流质),合同编草案(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违约方申 请解除合同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保理合同 有关规定),人格权编草案(完善性骚扰有关规定、完 善隐私定义),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法院对隐瞒重大 疾病婚姻统一行使撤销权),侵权责任编草案(高空抛 物坠物责任规则、网络侵权有关规定)等。 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 7 编,依次为 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 1260 条。按照 工作安排,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 请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 议审议。 一、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 民法直接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从生到死,从 签合同做生意到结婚生子继承收养,老百姓的一切皆 离不开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大百 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 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在这一背景 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 可以说是正当其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和国家曾于 1954 年、1962 年、1979 年和 2001 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 取得实际成果,继而采取“批发”转“零售”的办法, 确保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继承 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 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法 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 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二、编纂“两步走”步入尾声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 几代人的夙愿。 按照工作安排,我国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2017 年 3 月,十二届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 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2018 年 8 月,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 行了初次审议。2018 年 12 月以来,十三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 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截 至目前,各分编草案均已完成了两次审议,其中,人 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和婚姻家庭编草案完成 了三次审议。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 众意见;同时,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到一 些地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 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并将 2017 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各分编草案不断完善 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共 7 编。相比此前, 各分编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一)总则编草案:结构和内容不变 第一编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 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 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二)物权编草案:完善居住权有关规定 第二编物权编草案共 5 个分编、20 章、258 条, 此次是物权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主要有两处修改 完善: 一是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是物权编草案中 一个新增的亮点。为了使居住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 大的作用,草案三审稿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完 善,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 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 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 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完善流押、流质有关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 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 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 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草案三审稿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 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 先受偿。 (三)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第三编合同编草案共 3 个分编、29 章、526 条。 此前,合同编草案已经进行了二审。此次主要修改以 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 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草案三审稿明 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此前,草案二审稿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 二是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定。合同一旦陷 入僵局不能履行了,该如何破解?对此,草案二审稿 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 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 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 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对于这样 的规定,有意见提出,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 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草案 三审稿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相关规定。 三是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实践中,建设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现象并非鲜见,且情 况复杂。根据此前草案二审稿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 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对此,有的单 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这样规定不利于建设 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 草案三审稿删去该条规定。 四是完善保理合同有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在典型 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对此,有的专家学者、 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内容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 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议 予以进一步完善。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 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 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 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规定,应收账款债 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 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 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四)人格权编草案:完善性骚扰有关规定 完善隐 私定义 第四编人格权编草案共 6 章、51 条。此前,对人 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此次主要修改两处: 一是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七 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 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 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此次草案将“用人单位”修 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二是完善了隐私定义。此次草案明确规定:“隐 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 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前,十三届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审,三审稿将隐私定义 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 密信息等。对此,有意见认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 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吸 收了这一意见。 (五)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法院对隐瞒重大疾病婚 姻统一行使撤销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草案共 5 章、79 条。此次草案 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删除“共同生活的公 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规定;对无 效婚姻的情形重新进行了合理确定,删除“以伪造、 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的规定;鉴于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 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删除了 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 明确人民法院作为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 统一行使撤销权。 (六)继承编草案:基本保持不变 第六编继承编草案共 4 章、45 条,此次仅作了一 些文字修改。 (七)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共 10 章、95 条。此次是 侵权责任编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此次修改主要是: 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将此前规定的“网络服 务提供者在转送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 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 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中的“十 五日”的期限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 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 同时,还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对高空 抛物坠物零容忍!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 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 物情形的发生。此前,草案三审稿规定,建筑物管理 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 形的发生。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 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草案四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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